首先请向挂号处出示健康保险证,并告知对方自己的姓名、症状、是否初诊。即使是同一种病症,如诊察时间相隔1个月以上,也被当作初诊处理。第二次接受诊治时,请出示“诊察券”。挂完号后,请到候诊室等待,直到叫到您的名字。诊察后,请到会计窗口付款。取药时,请到医院内的药房,或者指定的药店,先出示处方,再缴钱取药。